指路標志是交通標志中的主要標志之一,按功能可分為路線指路標志、位置指路標志、沿路設施指路標志和其他道路信息指路標志。
一般路標服務于對路網不熟悉但有出行計劃的道路使用者,即既不是熟悉的當地人,也不是毫無準備的旅行者。一般路標應兼顧短途和長途道路使用者的需求,提供道路、沿途相關城鎮、重要公共設施、服務設施、位置、距離、行駛方向等信息。
1.道路交通標志的設置(調整)應在新(改、擴)建道路通車前完成,路網中與新(改、擴)建道路相關的標志也應同步調整,完善設置。2.當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相關標志的設置,盡可能使用道路標簽和城市道路名稱標志,讓道路使用者知道自己的路線和位置。3.標志應經常清洗和維護,以保持足夠的反光性能,并確保能見度。也要用標志,避免被數字遮擋,受路燈影響。4.在使用壽命期間,標志的形狀和顏色應符合本部分的規定。限速標志又稱限速交通標志,表示機動車的行駛速度(企業為公里/小時) 在取消限速標志或另一個限速值不同的限速標志的正前方道路上,不得超過標志圖中的標示值。限速交通標志設置在必須限制汽車速度的道路起點處,其限速值不宜低于20公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