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南府發[2009]4號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部門:
我們地區是雷暴區之一。為切實加強建設項目防雷工程管理,減少和避免雷電損失,根據《重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78號)、《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8號)、《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1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245號)
一、建設項目防雷工程設計審核
(一)凡下列建設項目,在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時,防雷工程設計應報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雷中心審查:
1.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材料倉庫和露天堆場;
2 .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生產或儲存場所;
3.電力設施和電氣設備;
4.通信設施、廣播電視系統和計算機網絡系統;
5 .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設施和場所。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三)建設單位應當主動向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雷中心提交建設項目的防雷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附件。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區防雷中心應當積極組織相關防雷技術專家和單位代表參與建設項目防雷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四)防雷工程設計通過初審的,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區防雷中心應及時審批并出具《重慶市防雷工程設計審核書》;防雷工程設計不合格,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發給《重慶市防雷工程設計審核意見書》,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按要求盡快形成補充文件。
(5)建設項目應當安裝防雷設施,未經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雷中心及時驗收,區建委不得發放無《重慶市建設項目防雷工程設計審核書》的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二、建設項目防雷工程施工監督檢查制度
建設工程防雷工程施工期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主動向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雷中心申請防雷工程施工監督檢查。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雷中心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防雷工程建設監督檢查方案并監督實施,同時填寫防雷工程建設監督檢查報告和結論。
三、建設項目防雷工程竣工驗收制度
建設項目防雷工程竣工后,由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雷中心組織相關防雷技術專家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出具驗收報告和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盡快完成整改,并對需要進一步整改完善的防雷工程及時申請復驗。建設項目防雷設施驗收檢測報告和驗收合格證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無防雷設施驗收檢測報告和驗收合格證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遭受雷電災害的建設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區防雷安全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區防雷中心報告災情。相關職能部門和受影響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防雷安全管理機構進行雷電災害調查和評估,確保調查和評估的真實性、科學性和公正性。調查報告和同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防雷安全管理機構的意見,為同級人民政府仲裁雷電災害事故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
五、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造成雷擊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重大國家財產損失的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領導人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09年1月5日
區法院、區檢察院、區人武部。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年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