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托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1.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托乙方通過汽車和公路運輸貨物。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交貨期限以甲乙雙方分別簽署的運單為準,作為本合同附件簽署的運單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貨物。如果沒有統一的包裝標準,根據具體貨物的形狀和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避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損。如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如甲方未能改正,貨物損壞由甲方負責。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具體費用按實際運量計算。
四。乙方的義務:
1.根據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地點,交付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乙方應對其運輸的貨物的安全負責,并確保貨物沒有短缺或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乙方應承擔賠償義務。
3.乙方應負責運輸過程中的任何交通罰單或事故。
5.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和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運單執行。
2.乙方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應索取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并憑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甲方應審核乙方提交的收貨證明,并在確認該證明真實有效、貨物按時到達且無任何缺失或損壞問題后10天內支付當期運費。
6.乙方應高度重視甲方交付的貨物,確保貨物按時到達。如果貨物因自然災害以外的不可抗力而延遲到達,如果客戶認為是甲方的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貨物不能按期到達目的地,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7.如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丟失、短缺、損壞、變質和污染,乙方應按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貨物丟失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運單記載的價格全額賠償。如果運單上沒有記錄價格,則按照甲方同類產品的出廠價賠償..
2.如果貨物修理后能正常使用且顧客無異議,賠償修理費用(包括更換費用、人工費和修理人員往返差旅費等。).
八。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辦理。任何爭議應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根據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X.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托運人簽名和承運人簽名
年,月,年,月,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