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3月20日訊(記者曹)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廢水超標排放...3月20日,為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強化典型案件警示作用,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梳理了近期執法檢查中發現的10起典型案件,并集中曝光。
2022年10月19日,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綠熙和食品(南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烘焙食品的生產。主要廢水為清洗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接入南區污水處理廠。對該單元廢水排放口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778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的500mg/L三級排放標準。該單位超標排放廢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7萬元。
記者注意到,這10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大氣污染和水污染。其中,阜寧福興家紡有限公司既違反了水污染防治法,也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阜寧福星家紡有限公司是鹽城市重點排污單位。2022年9月29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翻布、預定型、印花、凈化、水洗、定型、包裝等工序均在生產,廢水排放口排放廢水,未使用PH值、COD、總氮、氨氮自動監測設備,監測儀器無數據。數據采集儀上傳的數據全部為零, 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預成型生產線的配套處理設施不具備。廢水在線監測設備無法確保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鹽城市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以20000元罰款。一條預定生產線的廢氣處理設施(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廢氣)未運行,鹽城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該生產線處以人民幣20,000元的罰款。
此外,一家機動車檢測機構未按照國家和省排放檢測方法和技術規范進行檢測,被沒收檢測費110元,罰款2萬元。
江蘇2023年第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如下:
1.南通依納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案。
簡介:2022年11月18日,南通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通依納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三臺冶煉爐均在生產,廢氣處理設施風機運行,噴水設施進水管脫落,設施內無水,冶煉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外界環境。
調查:該單位大氣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南通海安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萬元,并移送公安。
啟示:本案中,雖然企業廢氣處理設施風機在運行,但經過執法人員的仔細檢查,最終鎖定了企業非正常運行噴淋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說明企業沒有建立污染防治設施的檢查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強化環保意識。
二、江蘇潤瑪卡斯特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
案件簡介:2022年11月7日,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江蘇潤瑪卡斯特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單位橡膠注射生產線正在生產,產生的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物、硫化氫和二硫化碳。建設了集氣罩+光氧化催化+二級活性炭吸附收集處理設施,但部分注膠生產設備上方集氣罩與廢氣收集管道連接處堵塞,導致廢氣無法收集。本機組活性炭箱內填充的蜂窩狀活性炭被粉化損壞,活性炭表面有灰塵堆積。手動噴涂線, 噴涂倉和烘箱沒有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
調查:該單位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2萬元罰款。
啟示:部分企業環保意識不強,內部管理制度不到位。雖然建設了相應的環保設施,但沒有專人負責,無法按規定正確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這就要求企業積極加強相關知識、法律法規的學習,任命熟悉環保工作的專職人員。
3.江陰東方印染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案件簡介:2022年12月8日,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監測站接到信訪投訴后,監測到江陰東方印染有限公司排氣管散發惡臭,其中DA002排氣管最大惡臭濃度為17378(無量綱);DA0032放空最大臭氣濃度為22908(無量綱),超過GB14554-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表2中的排放標準。
調查:該單位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無錫市江陰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5萬元。
4.揚州茂陽機械有限公司涉嫌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25日,揚州市邗江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向“12345”熱線匿名舉報稱,邗江區槐泗鎮申英村附近一機械廠每天都有油漆味。執法人員根據群眾反映的情況,立即到現場檢查,發現揚州茂洋機械有限公司工人正在噴漆,車間窗戶敞開,沒有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廢氣就在那里。
查處: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單位在生產活動中未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揚州市邗江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單位罰款6萬元。
啟示:本案主要原因是企業負責人法律意識和環保意識淡薄,存在污染防治落實不到位、環境管理不嚴等情況。在依法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的同時,生態環境部門還對企業開展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守法意識,消除安全隱患。
5.阜寧福興家紡有限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
簡介:阜寧福星家紡有限公司是鹽城市重點排污單位。2022年9月29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翻布、預定型、印花、凈化、水洗、定型、包裝等工序均在生產,廢水排放口排放廢水,未使用PH值、COD、總氮、氨氮自動監測設備,監測儀器無數據。數據采集儀上傳的數據全部為零,一條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預成型生產線配套處理設施不具備。
調查:該單位廢水在線監控設備未能保證正常運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支持預定生產線(產生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廢氣)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運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罰款人民幣20000元。共計罰款人民幣4萬元。
啟示:廢水在線監測設備的正常運行,主要是檢測水中污染物的種類和污染物濃度的變化進程,從而得到一個水質的基本判斷,更有效地控制水環境質量,預警和預防污染事故的發生。企業應重視廢水在線監測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明確具體負責人,避免在線監測設備形同虛設的情況。
6.張家港華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8日,蘇州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發現水質異常,略呈黃色。執法人員立即沿河進行調查,發現一個排污口正在排水,追溯到張家港華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該單位蒸汽冷凝水沉淀池與一條管道相連,沉淀池內的水通過南北出水口直接排入太子尾港。采樣監測結果表明,南排污口排放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040毫克/升,北排污口排放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1240毫克/升,總磷濃度為0.59毫克/升。 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一級標準(COD為100mg/L,總磷濃度為0.5mg/L)。
調查:該單位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構成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環保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四款,對該單位相關設備進行了查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并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拘留。
啟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按照法律法規、環評或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進行收集處理,不得擅自排放,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靖江華盛重金屬防治有限公司廢水超標案。
簡介:2022年11月11日、18日、9日,泰州市靖江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靖江華盛重金屬防治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該單位的出水口和排污口進行了采樣檢測。監測報告顯示,該單位排放口總氮、總鎳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調查:該單位超標排放廢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臺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51萬元罰款。
啟示:向外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知識,不得觸碰法律底線。執法人員要依法嚴厲打擊超排放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在處罰的同時做好事后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整改。
八、魯西河食品(南京)有限公司廢水排放案。
案件簡介:2022年10月19日,南京市江寧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對魯西和食品(南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主要從事烘焙食品的生產。主要廢水為清洗廢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接入南區污水處理廠。對該單元廢水總出口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廢水中化學需氧量為778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規定的500mg/L三級排放標準。
調查:該單位超標排放廢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南京江寧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7萬元。
啟示:生產企業要認真落實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做好環保設施的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廢水排放監測,確保水質穩定達標排放。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監管,充分發揚環保鐵軍作風,嚴厲打擊各類超標排放違法行為,對企業形成有效威懾,同時警示其他企業依法依規排放。
9.常州巴麗電池有限公司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允許的排放濃度。
案情簡介:2022年11月27日,常州高新區(新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常州巴麗電池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并對該單位進行監督性監測。根據監測,常州巴麗電池有限公司外排水在排污口的化學需氧量(換算值)和總磷(換算值)濃度為388mg/L,超過該單位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排放限值(化學需氧量150mg/L,總磷2.0mg/L)。
調查:該單位超許可濃度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了《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2月28日對該單位罰款20萬元,并責令該單位改正超許可濃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啟示:根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監管的主要依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按照排污許可證管理的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
十、丹陽市車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國家和省排放檢測方法和技術規范進行檢測的情況。
案件簡介:2022年10月18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執法人員對丹陽市車安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2022年10月11日調取其儀器設備電子記錄時,發現該單位對一輛柴油車尾氣檢測使用兩根管子,不符合GB3847-201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和加荷減速法)。
查處情況:該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排放檢測方法和技術規范進行檢測,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鎮江丹陽市生態環境局沒收檢測費人民幣110元,罰款人民幣20000元。
啟示: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尤其是不達標的廢氣,對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有著重要的影響。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作為檢測機動車尾氣是否達標的重要機構,是控制道路移動源影響的最后一道閘門,是源頭控制的關鍵之一。通過對車輛檢驗機構的查處,警示車輛檢驗機構必須規范流程,加強管理,嚴格審核,依法依規檢驗機動車并出具檢驗報告。
校對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