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受采購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對其所需的IT設備進行公開招標。經評審,推薦A公司為中標候選公司。B公司對評標結果提出質疑,認為A公司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資質要求。招標文件約定投標人應為投標產品的生產廠家,而A公司是投標產品的生產廠家,不是生產廠家,應判定為無效投標。
集中采購機構接到查詢后發現,A公司確實是招標產品的生產廠家,而不是生產廠家。
針對A公司的招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中“投標人必須是招標產品的生產廠家”的要求,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討論,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生產廠家”和“生產廠家”的概念上:一種觀點認為“生產廠家”不是“生產廠家”,包括生產企業,因此A公司符合招標文件的供應商資質要求;另一種觀點認為,“制造商”是指“制造商”,不應包括產品制造商。因此,A公司不符合招標文件中的供應商資質要求,其投標應判定為無效。
問:A公司是否滿足招標文件中“投標人必須是投標產品的生產廠家”的資質要求?這個問題怎么處理?
案例回顧
這次采購純粹是招標文件用詞不規范造成的。雖然“制造商不是制造商”的說法很牽強,但認為A公司符合招標文件中“投標人必須是投標產品的制造商”的供應商資質要求,從兩方面存在法律風險。
“廠家”沒有合法來源,是招標文件中不規范的用語。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條例》的規定,生產者和制造商含義相同,生產企業一般指產品制造商委托的企業。除法律授權或“制造商”與“生產商(制造商)”為同一企業外,“制造商”因知識產權、品牌歸屬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銷售委托生產的產品?!稄娭菩援a品認證管理條例》中沒有“制造商”的稱謂。經查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業規范,未發現“制造商”一詞的定義或來源,故“制造商”稱謂不規范。
招標文件沒有解釋“制造商”的內涵概念。
由于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定義,判斷A公司是否符合“投標人必須是投標產品的制造商”的資質要求存在法律風險。對于一些特殊需要,現有術語不能滿足描述要求,確需使用新術語的,可以通過在采購文件中單獨定義的方式使用,但不得與國家現行規定相抵觸。但查閱本項目招標文件后,并未發現對“制造商”的明確定義或解釋,使用“制造商”實際上造成了采購各方理解的模糊和偏差。因此,無論如何判斷A公司是否符合“投標人必須是投標產品的制造商”的供應商資質要求,都存在法律風險。
供應商資質要求是招標文件的核心內容。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通知》,評審委員會發現采購文件含義不清或者存在重大缺陷,致使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或者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停止評審工作,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采購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招標采購中影響采購公正性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廢止。
這個案例給業界的啟示是,采購文件的表述要規范,尤其是招標文件的強制性要求,用詞要慎重,不要讓后期采購活動中的工作和努力白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