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1月6日訊(通訊員王運喜曹俊英記者劉瀏)國家機關印章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標志和標識,買賣國家機關印章是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2021年11月,犯罪嫌疑人陳另租廠房開辦公司,因環境問題被有關部門責令停產整改。根據規定,申請復工復產的企業必須提供由政府相關單位和行政監督部門蓋章的證明材料。
怎么才能拿到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絞盡腦汁的陳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一家廣告公司,定制了兩枚“XX鎮人民政府”和“XX局”的國家機關“印章”,價格300元。
看著蓋著紅“章”的證明材料,陳欣喜若狂。第二天,陳早早就向相關部門遞交了復工的申請材料和證明材料。本以為可以蒙混過關,沒想到得到的卻是“印章有問題,未通過”的電話回復。2022年6月,心灰意冷的陳知道紙包不住火,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22年8月,江蘇省鎮江市丹徒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陳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提起公訴。法院以買賣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被告人陳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當庭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某表示認罪。
一枚假印章給陳留下了永遠無法抹去的人生污點。結合本案,檢察官提醒公眾,國家機關印章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關系到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和公眾對國家機關的信任度。切不可因一己私心,偽造、涂改、買賣國家機關印章,差額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同時,要增強識別假貨、防范假冒的意識和能力,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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