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為加強和規范廣告監管執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廣告監管工作實際,市場監管總局制定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指出,絕對化廣告用語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根據征求意見稿,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或者自有媒體上發布自己的名稱(姓名)、成立時間、經營范圍等信息,不直接或者間接宣傳其商品(包括服務,下同)的,一般不視為商業廣告。前款規定的信息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商品經營者無法證明,可能影響消費者知情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征求意見稿還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內容中使用的絕對化語言不指向商品經營者宣傳的商品,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語言的規定:僅表明生產經營者的服務態度或者經營理念、企業文化;只表達經營者或商品追求的目標。
征求意見稿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宣傳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效果的,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一)僅用于自我比較描述同一品牌或同一企業的商品,內容真實;
(二)僅用于宣傳最佳方法、最佳時間、最佳保質期等消費提示;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分類的產品或者服務含有絕對化用語的;
(四)商品名稱或者注冊商標含有絕對化用語,在廣告中使用該商品名稱或者注冊商標指代該商品,以區別其他商品;
(五)僅使用語言宣傳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信息,且內容真實;
(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獎勵和稱號含有絕對化用語;
(七)在受時間、地域等特定條件限制的情況下,明示時間、空間等客觀情況,如促銷產品的銷量、銷售額、市場份額等廣告主能夠證明的事實信息。
征求意見稿還強調,廣告中的相關用語屬于前款規定情形,但廣告主不能證明其真實性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