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代理經銷協議
甲方:
住所:
聯系信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負責人:
乙方:
住所:
聯系信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負責人: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就甲方產品的經銷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責任
1.甲方委托乙方為該產品的代理,并被授權為(地區)的獨家代理,在該地區銷售。代理期限為年;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效合法的相關手續;
3.甲方對產品的生產質量負責。在產品有效期內,因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4.雙方合同一經簽訂,在乙方合法經營、及時付款、遵守合同及其規定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在乙方合同期內無故中斷產品供應,因中斷供貨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5. If Party A's products on behalf of Party B are unsalable in the sales process, Party A shall return them (Party B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ivery expenses of the returned goods), and the time limit shall be within three months from the delivery date. If it exceeds this time limit, it will not be accepted;
6. Party A has the obligation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Party B's market, put an end to other agents' malicious smuggling, and ensure Party B's exclusive agency right in the agency area. If malicious smuggling is found, Party A will clean up the market for Party B and recover the smugglers or smuggling units to compensate Party B for market losses (compensation standard: times of the total purchase amount);
7.甲方向乙方提供第一批床上用品,床上用品數量按照甲方招商政策執行。代理結束后,乙方應按代理價格退貨或結算。
二、乙方的責任
1.乙方代理甲方產品在指定區域內獨家經銷,自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無購買行為的,視為自動放棄代理權;
2.代理協議簽訂后,乙方再次提貨為現金現貨,即乙方將電匯底單連同詳細地址、名稱、數量、收貨人、聯系方式傳真給甲方,甲方在查明款項已打入甲方賬戶后一個工作日內發貨;
3.乙方通過正常渠道和合法宣傳在代理區域銷售甲方產品;銷售中出現的任何問題(非產品質量問題)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協助協調處理;
4.在銷售過程中,乙方的零售價格不得低于零售價最低價格,不得高于物價局批準的零售價格,不得低于甲方規定的最低供貨價格,一經發現,取消代理權,扣除市場保證金,并追究相關責任;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非甲方產品的銷售或其他非法活動,否則甲方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還將向乙方索賠人民幣10000元;
三、注意事項
1.根據本合同的要求,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所有通知、雙方交換的文件、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當面交付等方式送達。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2.各方的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在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由不知情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第四,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并在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應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后日內)簽署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動詞 (verb的縮寫)合同的轉讓
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或經雙方協商同意,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規定的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沒有另一方明確的書面同意,任何轉讓都是無效的。
不及物動詞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法律管轄并據其解釋。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方式)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阻止其履行義務期間,應暫停履行該義務。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天內向另一方提供有關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和合同無法履行或需要延期的書面材料。聲稱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的履行客觀上不可能或不切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類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應立即恢復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如果不可抗力及其影響不能終止或消除,使合同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推遲履行合同,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對此不承擔責任。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4.本合同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任何超出受影響一方合理控制的、不可預測甚至可預測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克服的事件,該事件發生在本合同簽署日期之后,使受影響一方客觀上不可能或不切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災、干旱、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無論是否宣戰)、騷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社會事件。
八。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本合同雙方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目的、交易習慣和相關條款對本合同作出合理的解釋。這種解釋是有約束力的,除非它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沖突。
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應賠償對方不低于本合同標的金額%的經濟損失。并在對方索賠之日起日內向對方支付。
X.補編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I。合同的有效性
1.本合同自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簽名時間:
簽名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