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項目騙合同,新業主換了不認賬,買面包遇到霸王條款...在2016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南昌市消費者協會發布了2015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如果以后遇到這些問題,多加注意。
簽完合同就漲價,消費者不同意。
案例:2015年5月31日,消費者周與江西省某裝修公司簽訂裝修合同。很快,裝修公司通知消費者,由于房屋建筑面積和部分工程項目被低估,要求變更合同金額。周不同意,要求解除施工合同,返還裝修款。經南昌市消協調解,裝修公司退還了周的工程款。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北景钢?,裝修公司未能保證服務信息真實、明碼標價、不虛假宣傳、充分履行合同義務。
地磚“貨不對板”,商家更換要賠錢。
案例:2015年5月1日,李女士在南昌紅谷灘康之居的Grace地磚專賣店購買了一塊60平米的地磚。7月5日,她發現地磚凹凸不平,有瑕疵,于是與商家協商,要求按合同履行(現貨與店內樣品不符)。經過協調,商家更換了有缺陷的地磚,并賠償了部分現金。
點評:經營者有保證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銷售者對不符合產品說明和實物樣品表明的質量條件的,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和賠償損失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地磚是有缺陷的,賣方應負責修理或更換。
修車廠換了新老板,質量問題不得不承認。
案例:南昌某縣宗女士于2014年11月在一家電動車店購買了一輛電動車。2015年7月,電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電池發生漏電,電池性能下降。宗女士因電池漏電,多次滯留在上班路上。宗女士拿著電動車的保修卡和購車發票找到車行,要求商家更換新的原廠電池。商家拒絕了,說車行已經換了新的經營者,前老板把店轉讓給他了。目前車行還沒有代理這個電動車品牌,所以宗女士應該和當時車行的老板協商。宗女士認為,新店仍使用原車行名片,應履行“三包”。經過協調,商家答應履行“三包” 為宗女士服務。
點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主張賠償?!睘榇?,商家有義務對消費者履行“三包”服務。
樓盤面積“縮水”,開發商退錢。
案例:2015年9月,胡先生與某開發商江西實業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協議,面積123.5平方米,公攤面積2平方米,面積不低于118.5平方米。但胡先生在辦理該證時,發現該證面積只有118平方米,于是與江西某實業公司發生糾紛。經過協調,開發商退還了多收的房款。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北景钢?,開發商違反約定,出售房屋面積不足,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洗衣機無合格證,疑似假貨被投訴。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并相應地用中文標明;如果需要讓消費者提前知曉,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提前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北景甘枪S工作失誤導致的特殊案例,但也說明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在提高,發現情況馬上投訴,相信工作人員的調解和相關解釋。
超市多收1.72元,涉嫌詐騙500元。
案例:2015年7月15日,劉先生向灣里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其當日在灣里區某超市購買了2公斤蒜苗。結賬時,他發現超市出具的購物小票上標注的價格與超市標注的實際價格不符,多收了1.72元。他認為超市存在價格欺詐,要求退款。經過協調,商家賠償了劉先生和500元。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買面包遇到霸王條款,多收的錢退回。
案例:2015年10月3日,灣里區一中6名學生到一家面包店購買面包,結賬時出示了8.8折的會員卡。商家說店里有“節假日不打折”的告示,當天是周六,所以不打折。孩子們不得不按商品的原價結賬。離開后,孩子們檢查了會員卡,發現上面并沒有標明“節假日不打折?!苯涍^協調,商家退還了多收的費用。
點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重大利益有關的事項,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并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 等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文/記者陳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