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建設,引導和支持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陽光發展,根據《深圳市商務發展“十五”規劃》和《深圳市推進跨境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5年)》的有關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引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代理企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企業等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在自愿的基礎上申請納入本市“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陽光試點名單”。
二、申報要求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陽光試點名單”的申報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政府審核和動態評估制度。
(一)企業資質要求
1.注冊在深圳跨境電子商務綜試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3.已按規定完成外匯收支企業稅務登記、海關備案登記和目錄登記(累計收付匯金額低于等值20萬美元的小微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基于交易電子信息在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業務的,可免于目錄登記)。
(B)業務要求
承諾遵守“通關”、“外匯”、“稅務”等監管要求,所有出口環節均可追溯。
第三,申報和審查程序
(一)企業自我評估
企業自行或委托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企業完成相關登記備案,按照海關、外匯、稅務等監管要求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并按照本細則相關要求進行自我評估。
(二)企業申報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渠道申報:
1.企業應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提交自行參與試點工作的申報表、符合申報企業資質要求的證明材料、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的證明材料。
深圳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官網:
2.企業委托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企業報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企業每月定期分批向深圳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報送申報表及上述相關證明材料。
(3)審計公開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通過審批的企業,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本部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確認并公布/更新《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陽光試點名單》;如有異議,由市商務主管部門核實處理。
第四,監督檢查
(一)“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陽光試點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需求按月、季、年進行調整,并將數據同步至相關監管部門。
(二)列入“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陽光試點名單”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務主管部門取消資格:
1.有虛假申報的;
2 .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3.破產清算或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4.因違反通關、外匯、稅務等監管規定被降級或處罰的;
5.發生其他導致不符合報告要求的情形。
(三)參與審計工作的企業、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相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的義務,對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或者與申報企業串通弄虛作假的,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一)名詞的解釋
1.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平臺或利用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業務的企業。
2.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代理企業是指接受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委托,依法與其簽訂代理出口服務合同(協議),以企業名義辦理出口報關,并可追溯到真實出口企業的企業。
3.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平臺企業是指受境內外客戶委托,依法與其簽訂跨境電子商務綜合服務合同(協議),依托自身綜合服務信息系統,代表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辦理包括報關、物流、退稅、結算、保險、融資等綜合服務的企業。
4.其他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為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金融、支付、通關、倉儲、物流等相關服務的企業。
5.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是指在市商務部門指導下建設運營的深圳跨境電子商務在線綜合服務平臺(原深圳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該平臺是支持跨境電商綜試區“六大體系”建設的公益性“一站式”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二)實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細則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