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敏監罰〔2015〕107號
當事人:趙勇。
身份證號碼:110103197303xxxxxx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丈路1387號6號樓101、102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電話銷售中心(原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電話銷售中心,以下簡稱陽光人壽上海浦東電話銷售中心)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告知了當事人趙勇違法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趙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陳述和申辯。此案現已結案。
經查,2013年8月至11月,陽光人壽上海浦東電銷中心部分電話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時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欺騙被保險人;二是隱瞞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趙勇作為陽光人壽上海浦東電銷中心當時的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認定、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作出如下處罰:陽光人壽上海浦東電銷中心上述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趙勇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上述第二種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趙勇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綜上,我局決定給予趙勇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入以下賬戶,并向我局提供繳納罰款的轉賬憑證復印件。
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福州天府支行。
賬戶名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賬號:350000888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金額3%的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福建監察局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