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 石化裝置用水量計算:
石化裝置的消防用水量應根據其規模、火災危險性類別、危險物品貯存量、危險設備所在位置及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在計算消防用水量時,應考慮固定水噴淋(水噴霧)系統、高壓消防水炮和移動式噴水器等消防設施的用水量,以及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
a) 固定水噴淋(水噴霧)的消防水量應根據生產裝置需要保護的設備表面積及其對應的噴淋強度等條件計算確定。
b) 工藝裝置內距地面高度為20m至40m之間的甲類設備,宜在設備兩側設置消防水炮。其消防水量可按3至4個水炮同時使用的水量考慮。
c) 移動噴水器的消防水量可按3至4枝噴水器同時使用的水量考慮。
《規范》在整合修訂過程中,強調以科學發展觀指導整合修訂工作。首先要體現科學性,按照各類建筑的功能特點和火災特性規律,科學合理、系統全方面地制定火災防范要求。其次要體現實戰性,針對近年來消防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火災防控工作的薄弱環節,力爭通過《規范》的整合修訂推動我國建筑火災防控能力邁上一個新臺階。
噴頭選用原則:
(7) 同一防護隔間內應采用相同熱敏性能噴頭。
(8) 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濕式系統、預作用系統為800只;干式系統為500只。
(9) 每個報警閥組所服務的至高與至低位置噴頭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10) 高度超過0.8m吊頂內布置的噴頭可不計入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總數。
(11) 備用噴頭按總數的10%考慮,但每種型號不得少于1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