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購買的服裝的合格證上沒有標明生產廠家和工廠地址。他們認為服裝銷售者構成欺詐,駁回訴訟請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糾紛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產品標識違反法律規定,但不構成欺詐。李女士被判返還商場涉案產品,商場返還1056元。
2014年6月7日,李女士在重慶某商場花1056元購買了一件斯科菲爾德襯衫和一件t恤。
其中,襯衫的合格證上寫著“經銷商: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閔行區龍吳路5888號,制造地:浙江義烏”。t恤證明上寫著“經銷商: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閔行區龍吳路5888號,制造地:蘇州”。
另查明,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享有scofield商標使用權,該公司委托多家廠商加工其服裝產品。
李女士認為,購買的產品沒有標注生產廠家的名稱和地址,違反了法律規定。該服裝銷售商場的行為屬于欺詐行為,故向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商場退還貨款,并依法賠償貨款3倍,共計4224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服裝合格證上注明經銷商并非生產廠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關于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生產廠家名稱、地址的規定,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李女士有權要求退貨?,F有證據不能完全證明涉案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行為構成欺詐。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曲冬梅)
■法官陳述■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要確立欺詐,主觀上必須存在故意欺詐,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虛假陳述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會導致對方產生誤解,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陀^上實施了謊報情況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
本案中,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在涉案服裝標識上以經銷商的名義標注了名稱和地址。雖然當時沒有明確是生產者,在某種程度上是違法的,但是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可以作為“經銷商”對其追究法律責任。不標注生產者的情況和不標注生產者導致找不到責任主體的情況是不同的。雙方對涉案產品質量無爭議,也無證據證明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從常識上講,不需要通過不標明生產者來誤導對方產生誤解,謀取非法利益,所以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主觀上沒有欺詐的故意。
客觀來說,衣戀時裝(上海)有限公司的logo做法確實是對整個產品生產過程的真實反映,不存在告知虛假信息的欺詐行為。其沒有法定義務標注受托人的名稱和地址,不存在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F有證據不能完全證明億聯公司和銷售商城的行為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