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日訊 近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青市監中罰字〔2022〕65號)顯示,叮當智慧藥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因在第三方平臺店鋪保健食品廣告中進行疾病預防及治療功能宣傳,被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人民幣10000元。 經查,2022年4月24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叮當智慧藥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的餓了么店鋪中發現對于保健食品“湯臣倍健蜂膠軟件30g(500mgX60粒)”的圖文詳情一欄中,宣傳廣告內容為“通用名稱:蜂膠軟膠囊(巴西綠蜂膠),功能主治:延緩衰老、抑制腫瘤”的內容?,F場執法人員查看了涉案產品“湯臣倍健蜂膠軟件30g(500mgX60粒)”,該產品為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G20050793”,批準保健功效為:增強免疫力,并無上述宣傳的功效。 上述廣告由當事人員工在上架該產品時選取餓了么平臺圖文詳情中默認內容進行上傳的,無廣告費用。當事人得知宣傳用語涉嫌違法后立即對發布的內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經下架。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構成了在保健食品廣告中進行疾病預防及治療功能宣傳的行為。 當事人叮當智慧藥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認錯態度誠懇,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相關的材料,積極消除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建議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叮當智慧藥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的規定,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撤銷虛假宣傳的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叮當智慧藥房(天津)有限公司大股東為江西叮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持股85%;江西叮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為叮當(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叮當(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為叮當快藥(北京)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叮當快藥(北京)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為叮當健康科技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 叮當快藥官網顯示,叮當快藥是叮當健康集團旗下的一家互聯網“醫療+醫藥”健康到家服務平臺,創立“網訂店送”線上線下一體化運營模式,自營線下叮當智慧藥房、搭建專業醫生團隊、執業藥師團隊以及專業藥品配送團隊,為用戶提供7*24小時的在線問診、用藥指導、核心區域28分鐘送藥到家服務,解決用戶“急、懶、夜、專、私”的問診買藥痛點。 以下為原文: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中罰字〔2022〕65號 當事人:叮當智慧藥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120111MA06LK4T4A 住所:天津市西青區中北鎮卉康道鵬業廣場一層102 法定代表人:魏建兵 案件來源、調查經過:2022年4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處現場檢查。經查,在當事人的餓了么店鋪中發現對于保健食品“湯臣倍健蜂膠軟件30g(500mgX60粒)”的圖文詳情一欄中,宣傳廣告內容為“通用名稱:蜂膠軟膠囊(巴西綠蜂膠),功能主治:延緩衰老、抑制腫瘤”的內容。上述內容涉嫌違法,執法人員對上述情況予以記錄并下達詢問通知書。經報局領導同意于2022年4月29日批準立案。 經查,2022年4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的餓了么店鋪中發現對于保健食品“湯臣倍健蜂膠軟件30g(500mgX60粒)”的圖文詳情一欄中,宣傳廣告內容為“通用名稱:蜂膠軟膠囊(巴西綠蜂膠),功能主治:延緩衰老、抑制腫瘤”的內容?,F場執法人員查看了涉案產品“湯臣倍健蜂膠軟件30g(500mgX60粒)”,該產品為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G20050793”,批準保健功效為:增強免疫力,并無上述宣傳的功效。上述廣告由當事人員工在上架該產品時選取餓了么平臺圖文詳情中默認內容進行上傳的,無廣告費用。當事人得知宣傳用語涉嫌違法后立即對發布的內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經下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2年4月24日對當事人店進行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廣告中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證據二:2022年4月29日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廣告中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授權委托書1份,被授權人身份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的核準情況及當事人的身份及授權信息; 證據四: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執法人員2022年4月24日在當事人餓了么平臺店鋪截圖的照片共4張,證明當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廣告中發布虛假廣告的事實; 行政處罰告知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 復核以及采納情況和理由:已告知,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構成了在保健食品廣告中進行疾病預防及治療功能宣傳的行為。 自由裁量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認錯態度誠懇,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提供相關的材料,積極消除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建議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規定,構成虛假廣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撤銷虛假宣傳的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罰款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本機關將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如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不準確,當事人可以申請本機關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6 月30 日來源:中國經濟網舉報/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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