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指出,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等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應當計入存貨采購成本,也可以先歸集,期末根據所采購商品的庫存和銷售情況進行分攤:已售出商品的采購成本計入當期損益;未售出商品的購買成本計入期末存貨成本。企業購入商品的采購成本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那么在實際工作中如何使用呢?
某商品流通企業采用數量進價金額核算,發生如下經濟業務:采購洗衣粉2000箱,每箱40元,支付貨款80000元,增值稅13600元,運費1000元,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會計部收到開戶銀行轉來的收款憑證、專用發票、運費憑證,核實無誤后立即承諾付款。倉儲部門已經驗收了貨物并將其入庫。會計處理如下:
先增設“采購成本”科目,按商品類別歸集采購成本,期末在已售商品和結存商品之間進行分配。
借:庫存商品-洗滌劑類8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3670.00
購買成本-洗滌產品930.00。
貸款:銀行存款94,600.00元。
會計期末假設存貨商品-洗滌用品賬戶期初余額52.6萬元,本月增加62.4萬元,期末余額47萬元。采購費用-洗滌用品賬戶期初余額37,096元,本月增加42,584元。采購費用按商品存銷比例分攤:
采購成本分攤率=(該類商品期初余額+本期增加的該類商品采購成本)÷(該類商品期初余額+本期增加的該類商品金額)=(37096+42584)/(526000+624000)×100% = 6.9%。
余額中該商品應分攤的購買費用=該商品期末余額×分攤率= 47萬×6.9% = 32430(元)
該類已售商品的進貨成本應分攤=該類商品的總進貨成本-該類余額商品的進貨成本應分攤=37096+42584-32430。
=47250元
根據計算結果,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47,250.00。
庫存商品-洗滌用品-采購成本為32,430.00。
貸:購買成本為79,680.00元。
下月初,計入庫存商品的采購費用將沖回紅色。
采購費用分攤后,主營業務成本賬戶反映包括采購費用在內的商品銷售成本,存貨商品賬戶反映包括采購費用在內的商品進價。這樣,一方面大大簡化了逐一計算商品采購成本的工作量(與直接計入采購成本的方法相比);另一方面,計算結果更加準確,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更加真實(與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相比)。當然也增加了月底的工作量。
二、計入存貨采購成本
按照上面的例子,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商品-洗滌用品類別80930.00(單位成本為
80930/2000=40.465元/箱)
這樣商品采購的入賬價格與其他行業的存貨核算指標一致,便于對比分析,結轉的商品銷售成本也是真實的采購成本。計算出來的運行結果也比較準確。
但是,由于商品流通企業采購的商品種類繁多,如果將采購成本分攤到不同的商品品種中,必然會增加會計的工作量,增加會計成本。
三。計入當期損益
銷售費用930.00
貸款:銀行存款94,600.00元。
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操作簡單,不需要逐一計算采購成本,減少了會計的工作量,但不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由于采購成本計入當期損益,無論商品流通企業采用數量進價金額核算還是銷售價格金額核算,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存貨成本均按進價計入存貨項目,不真實。
二是當購入的商品當期未能售出,特別是需要跨年度銷售時,該批商品的進貨成本從其他商品的銷售收入中彌補,已售出商品的結轉銷售成本不是該批商品的實際成本,而只是原進貨價格,編制利潤表時經營成果不準確。
三是采購成本高或采購集中時,還會造成年中利潤大幅波動,不利于正確評價各期經營成果。
通過以上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商品流通企業應根據自身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處理方法。商品種類不多時,可將采購成本計入采購成本;購買成本較小時,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一般情況下,采購成本應先歸集到“采購成本”賬戶,然后在已售出商品和期末余額商品中分攤采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