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質監局公布了去年6月以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十大典型案例。
一是東陽市場經營戶付愛榮使用故意破壞準確度的電子計價秤案。2013年12月11日,東陽市質監局依法對東陽市江北農貿市場的衡器進行檢查,發現市場經營者付愛榮存在使用作弊秤的違法行為。作弊秤打開后,測量準確。按下相關數字鍵后,測量數據顯示會超過實際重量5%到30%。經調查,該商家于2013年8月從一家上門商販處購買并使用了作弊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七條,沒收了當事人的作弊秤,并處以罰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七條: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損害其準確度,不得損害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
2.浙江金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偽造檢驗報告。2013年6月底,蘭溪市質監局對浙江金善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原輔材料采購驗證記錄不全。7月初,在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中,發現原輔料L-阿拉伯糖的檢驗報告涉嫌偽造,違反了《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蘭溪市質監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罰款。
【法律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八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三、浙江圣雪休閑用品有限公司偽造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和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2013年9月5日,武義縣質監局發現浙江圣雪休閑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9份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和2份壓力容器年檢報告涉嫌偽造。經查,該公司為應付國外工廠檢查,在網上找人偽造上述文件和檢驗報告,不僅違反了《浙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還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案件現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浙江奧科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強制性標準。2013年12月5日,省、市質監局會同武義縣質監局對浙江奧科健身器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233款戶外健身器材產品(包括多功能訓練器、雙人步行器、滑翔機、扭腰器等。)不符合GB19272-2011《戶外健身器材通用安全要求》,總價值19.6萬元,其中已售出84件。公司生產銷售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戶外健身器材產品價值較大, 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案件現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金華眾鑫化妝品有限公司、金華嘉禾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化妝品冒用商品條碼案。2013年8月,金華市質監局發現金華眾鑫化妝品有限公司、金華嘉禾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眼影、指甲油等產品存在冒用他人商品條碼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分別處以罰款。
【法律規定】《浙江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商品條碼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條碼冒充商品條碼。
六、義烏市龍淮彈力帶有限公司“7·28”電梯事故。2013年7月28日,義烏市龍淮彈力帶有限公司發生事故,一人從三樓落地電梯入口墜入坑中,導致死亡。經查,該企業電梯安全管理混亂,未按規定申請定期檢驗。電梯管理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使用過程中未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被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7.浙江歐達電器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生產空氣壓縮機。2013年9月23日,永康市質監局在對浙江歐達電器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在未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生產標識為“悍馬小金剛○R”的空氣壓縮機466臺(已銷售空氣壓縮機10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當事人非法生產的空氣壓縮機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經營活動中銷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八、浦江韓秀家紡工藝品廠以再生纖維為填充物生產的日用纖維制品(沙發墊)。2014年3月31日,浦江縣質監局發現浦江縣韓秀家紡工藝品廠涉嫌以再加工纖維為填充物生產沙發墊,該批產品貨值為71935元。經現場抽樣檢驗,該填充物的原料確為再加工纖維,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了《絮凝用纖維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上述產品,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并處罰款。
【法律規定】《絮凝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下列物質不得作為生產家用纖維制品的原料(以下簡稱限用原料): (一)污染的纖維和纖維廢料;(二)廢棄纖維制品或其再加工纖維;(三)廢棄的纖維制品或者其再加工纖維,但符合國家規定的除外;(四)二類、三類棉短絨;(五)經過脫色和漂白的纖維廢料、纖維制品廢料,以及纖維再加工;(6)未洗滌的動物纖維;(7)發霉變質的棉絮纖維;(八)國家規定的其他物質。
9.東陽市西溪壓墊廠非法生產使用簡易電梯案。2013年4月20日,東陽市西溪涼席壓制廠發生一起簡易電梯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重傷。電梯轎廂為竹膠板,缺少轎廂門、平層裝置和信號控制裝置,存在防墜保護裝置失效等問題。經調查,雖然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操作失誤,但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東陽市質監局責令其拆除簡易電梯,并處以罰款。同時,司法機關已追究簡易電梯生產廠家的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八條: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10.蘭溪市春玲乳膠涂料廠發生了一起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案件。2013年9月,浙江省蘭溪市春玲乳膠涂料廠生產的木材膠粘劑被檢出2013年第三季度不合格,主要是“不揮發、壓縮剪切強度(干強度)”項目不符合評價要求。經調查,認定該企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并處以罰款。因當事人不配合,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不得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