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規定了企業信息即時公示制度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針對企業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規定》作出了一些約束性規定,主要包括: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和信用修復制度。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三年且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將進一步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按照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五年未按照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從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