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臺《衢州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市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本辦法適用于衢州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維護和保護,以及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防澇和污水納入污水管網的周邊城鎮。
《辦法》要求,各街區要根據我市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內澇防治水平。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時,應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排水許可證。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影響城市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重點檢查。排水戶應當按照排水許可證的要求,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排入城市雨水管網。
《辦法》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許可和排污許可的要求,與排水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維護運營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辦法》指出,違反本辦法規定,各街區、各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拒絕查處,或者有其他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排水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核發后不進行監督檢查的,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