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是一種新興的用工形式,它介于勞務派遣和崗位外包之間,是在人才派遣服務領域的一種成長型產品。靈活用工由派遣公司承擔法定雇主責任,其靈活性主要體現在派遣人數確定、派遣周期和派遣人才的篩選方面。與勞務派遣相比,靈活用工在工作形式上并無顯著差異,但二者具有本質區別。
靈活用工的典型代表是“以平臺型用工為代表的就業形式上的靈活”。在這種就業形式下,派遣單位并不直接雇傭和管理職工,而是通過平臺公司來完成這些工作。派遣單位主要負責人才信息的搜尋、篩選和培訓,而用人單位則只需支付職工在平臺公司工作所需費用。這種中間流程的便利性使得用人單位可以規避其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如阻止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形式強迫員工置換身份。
靈活用工服務主要包括新型勞務派遣、崗位外包及業務外包三項內容。在服務理念上,靈活用工要兼顧員工權益,如保障員工休息權和健康權,為其提供社會保障。在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上,靈活用工要及時滿足客戶需求,提高內部資源配置效益,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在當前就業形勢嚴峻復雜的背景下,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是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盏木唧w舉措,是激發勞動者創業活力和創新潛能的有效手段,也是解決低收入群體就業的重要途徑。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我國應當加強對靈活用工服務的監管,確保從業人員的權益,如保障員工休息權和健康權,以便為其提供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