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馮茵倫何沛蕓
對于“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這一規定會產生怎樣的實際影響,多位專家和業內人士有不同觀點和看法。
而《征求意見稿》針對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備案制度,以及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義務的相關規定,專家們均予以積極評價。醫藥戰略營銷專家史立臣指出,這延續了對藥品網絡零售日益趨嚴的監管態度。通過進一步強化第三方平臺的中立性,“賦予其更多監管責任,而不是銷售責任”,同時也為處方藥網絡銷售的進一步松綁,營造更為有序的落地空間。

專注于生命科學和醫療的環球律師事務所(上海)律師夏韻漾指出,《征求意見稿》的核心宗旨,實際上是為了配合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落地實施,延續了新藥品管理法中體現的線上線下相同標準、一體監管的原則。
電商自營藥品是否會影響藥品行業公平競爭?
近年來,醫藥電商市場交易規模增長迅速,醫藥流通邊界不斷延伸。一位長期觀察互聯網醫療行業的資深投資人總結,“從企業融資走向后期和IPO沖刺的階段看,目前能夠盈利和有盈利可能的互聯網醫療企業,要么已經在賣藥,要么就是在構建賣藥場景的路上,以此實現營收的大幅度上升?!?/p>
“醫藥電商”有多種模式,可分為醫藥B2B(企業對企業,如藥師幫)、B2C(企業對顧客,如阿里健康、京東健康)和O2O(線上對線下,如叮當快藥、京東藥急送)。而不少互聯網醫藥企業兼具了多種模式。
因此,焦點落到了以阿里健康和京東健康為代表的B2C平臺,主要涉及非處方藥的網上零售,該業務由“自營+平臺”等業務模式構成,其中自營業務占據平臺收入的大頭。2021年年報顯示,京東健康全年收入307億元,其中以京東大藥房為主要載體的自營收入為262億元,占比為85.34%。而阿里健康2021財年的醫藥自營業務收入達到了132.16億元,占公司總營收比例達85.17%。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健康目前通過推動處方藥業務的擴容,實現該業務收入的高速增長。
對新平臺的規范正在不斷完善。2022年5月9日,國家藥監局發布《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期一個月。與現行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在修訂藥品研發、生產、經營等規定的同時,還對藥品知識產權保護等內容進行了細化。在“藥品經營”規定中,進一步明確了第三方平臺的管理義務,并提出“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
全國工商聯醫藥業商會專家指導委員會專家晁寧指出,第三方平臺既做平臺又同時自營,能夠掌握依靠平臺進行銷售的藥店的數據,占據了競爭中的先發優勢,導致藥品行業的不公平競爭,威脅實體藥店的生存空間,“這是廣大實體藥品零售企業一直呼吁解決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較好地體現了公平競爭原則?!?/p>
如何遏制平臺“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
然而,對于“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的規定,是否會產生實際影響,以及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多位專家和業內人士有不同的觀點和看法。
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盤和林認為,該規定可能會對一些平臺的自營業務產生一定打擊,影響醫藥電商零售市場格局。
醫藥戰略營銷專家史立臣則認為,第三方平臺只需要將自營業務剝離出去,建立一個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主體,就可以規避上述問題,經營上不會受到太大影響,“主要的影響和區別在于監督力度,性質和過去不一樣?!彼忉?,這一規定可以遏制平臺“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局面,延續了對藥品網絡零售日益趨嚴的監管態度。通過進一步強化第三方平臺的中立性,賦予其更多監管責任,還有助于提升相關部門的監督效率。
第三方平臺應擔負更多監管方面的責任
對于《征求意見稿》中對于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備案制度,以及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義務的相關規定,律師夏韻漾指出,隨著新藥品管理法的出臺和《征求意見稿》等文件的完善,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備案制已逐步明確。而對入駐平臺的藥品零售企業的資質審查、管理和制止義務以及藥品信息和交易信息的檢查和保存義務等,《征求意見稿》基本沿襲了新藥品管理法和2020年11月12日發布但尚未正式生效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內容。
盤和林認為,加強第三方平臺的審查責任,明確了責任關系,有助于藥品供應鏈的追溯。不足之處在于,對藥品全鏈條品質管控需要進一步細化管理規則。
史立臣指出,《征求意見稿》規定中出現的“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等相關專業人員”“涉及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內容,實際上指向的是處方藥網絡銷售,目的是為接下來處方藥的進一步松綁,營造更為安全、有序的落地空間。
晁寧還提出,第三方平臺應擔負更多監管方面的責任。如堅持“先方后藥”的網絡銷售監管原則,遏止盲目推動藥品銷售增長的商業沖動;堅持互聯網診療不得接受首診,第三方平臺應該嚴格按照國家《互聯網診療監管細則(試行)》的要求,嚴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動生成處方,嚴禁在處方開具前向患者提供藥品;進一步加強對入駐商家的監管等。
從醫藥電商到醫療服務
對于未來醫藥電商市場的發展,前述電商從業者認為,《征求意見稿》的影響有限,但未來一些企業會被迫進行調整,從醫藥電商向醫療服務轉變。
“(醫藥電商)培養一個消費人群,有用戶數、打開次數、停留時間、轉化率等指標,當用戶數比較確定的情況下,就要在停留時長這些其他指標上做文章。往醫療服務走是被迫的轉型,但也是大勢所趨?!痹搹臉I者解釋。
他還表示,監管環境趨嚴,實力強大的企業會愈發規范,而小型醫藥電商企業面臨白熱化競爭,可能需要探索更垂直的路線,如針對某個病種或專業深入提供產品和服務。
晁寧則認為,線上線下結合可能更符合行業未來的方向。他介紹,全國目前有58萬多家藥店,分布在各類城市和鄉鎮,除了藥品售賣,還能滿足人們就近獲得藥學服務、健康咨詢服務等需求。在防疫的大背景下,藥店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哨點”作用。
他建議,各個行業協會應該進一步推動傳統藥店與醫藥電商的交流,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加強溝通,本著有利于行業持久健康發展的目標,加強行業自律。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五章藥品經營
第八十三條【第三方平臺管理義務】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提供藥品網絡銷售相關服務。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藥品網絡銷售質量管理體系,設置專門機構,并配備藥學技術人員等相關專業人員,建立并實施藥品質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
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駐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資質進行審查,對發布的藥品信息進行檢查,對交易行為進行管理,并保存藥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發現藥品交易行為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主動制止,涉及藥品質量安全的重大問題的,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校對:張亮亮